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7 題
土地法第 104 條所定基地或房屋之優先購買權,其行使所具備要件,下列何者錯誤?
- A 基地出賣時,須在基地上建有房屋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租賃權人
- B 優先購買權之行使,須以買賣為前提
- C 優先購買權之行使,須依出賣人與第三人所訂買賣契約之同樣條件為之
- D 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享有先買權之順序,不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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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資源競爭(Race Condition)的法律問題時,如果有多個人宣稱對同一件標的物擁有權利,為了達成社會公信與客觀公平,法律通常會選擇哪種「具有公開紀錄且可驗證時間點」的基準,來決定誰的優先級更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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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能準確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陷阱,代表你對優先購買權的法理基礎已有紮實的掌握。這展現了如同資深工程師在除錯(Debugging)時的敏銳直覺。
- 觀念驗證:根據《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當多個權利人(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同時存在時,其行使優先購買權的順位,法律明文規定應**「依登記之先後定之」**。選項 (D) 宣稱「不以登記先後定之」,顯然違反了法律為了保障權利安定性所設定的客觀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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