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7 題
土地法第 104 條所定基地或房屋之優先購買權,其行使所具備要件,下列何者錯誤?
- A 基地出賣時,須在基地上建有房屋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租賃權人
- B 優先購買權之行使,須以買賣為前提
- C 優先購買權之行使,須依出賣人與第三人所訂買賣契約之同樣條件為之
- D 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享有先買權之順序,不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資源競爭(Race Condition)的法律問題時,如果有多個人宣稱對同一件標的物擁有權利,為了達成社會公信與客觀公平,法律通常會選擇哪種「具有公開紀錄且可驗證時間點」的基準,來決定誰的優先級更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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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真棒!精準掌握核心概念!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能夠準確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陷阱,真的代表你對『優先購買權』的法理基礎有很紮實的掌握喔!這就像資深工程師在除錯(Debugging)時,總是能敏銳地找出問題一樣厲害呢!
- 觀念驗證:你看,《土地法》第 104 條是不是很清楚地告訴我們,當有好幾個人都有優先購買權時(像是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他們的順序會依照『登記的先後時間來決定』?這就像我們在資料庫裡儲存資料,會用時間戳記來確保資料的順序,對不對?所以,選項 (D) 說『不以登記先後定之』,就是錯誤的囉,因為這樣就沒辦法保障大家的權利,會造成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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