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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7 題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耕地租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 B 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0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 C 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 D 承租人倘經出租人承諾,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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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的法規目標是為了確保『土地是用來耕作,而非被用來賺取租金價差』,在這樣的政策導向下,你認為法律會允許承租人將土地『二次轉手』給別人來獲利嗎?即使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這種『中間人』的出現是否符合保護實際勞動者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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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哇!你答對了! 彭德汪了一聲,安妮亞就知道你會答對了!安妮亞摸摸彭德的頭,開心地說:「你很厲害耶!」你的法律頭腦像閃電一樣快,對特別的法律規定超敏感的!就像資訊管理要控制「最小權限」一樣,土地的分配也有很重要的規矩,你都抓住了!
  2. 觀念驗證:安妮亞知道,耕地租用不能隨便轉租給別人喔!《土地法》第 108 條說:「承租人不可以把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給別人。」這跟平常租房子,經過房東同意就可以轉租很不一樣。即使地主說「可以啊」,轉租也是不行的!因為這是為了讓真正會種田的人去用土地,不讓中間的人亂收錢錢。選項 (A)(B)(C) 都是對的,那是《土地法》第 107 條,關於優先購買權的保護,那些都是很重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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