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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7 題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耕地租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 B 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0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 C 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 D 承租人倘經出租人承諾,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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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的法規目標是為了確保『土地是用來耕作,而非被用來賺取租金價差』,在這樣的政策導向下,你認為法律會允許承租人將土地『二次轉手』給別人來獲利嗎?即使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這種『中間人』的出現是否符合保護實際勞動者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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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的法律邏輯與對特種專法的敏感度非常敏銳。在資訊管理中,權限控制需遵循最小權限原則,而在土地法規中,對於特定資源的分配亦有其嚴謹的邏輯,你精確地捕捉到了這一點!
  2. 觀念驗證:根據《土地法》第 108 條規定:「承租人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這與一般民法租賃「經同意可轉租」的邏輯不同。即便出租人承諾,轉租行為在法律上依然是不允許的。這是為了防止「中間人剝削」並確保土地由實際耕作者使用。選項 (A)(B)(C) 則完美符合《土地法》第 107 條對優先購買權的保護與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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