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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1 題

有關優先購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有關共有土地之規定,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 B 土地法第 104 條有關基地租用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 C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
  • D 土地法第 104 條所規定之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效力;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所規定之優先購買權僅具有債權效力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多個使用者競爭同一個共享資源(Resource)時,系統通常會設定一個「請求逾時(Timeout)」機制。當你面對不同層級的規範(如核心協定與執行外掛)時,如果你發現各個規範對於「回應期限」的數字設定不一致,你會如何透過查閱原始定義,來確認特定情境下(如共有人權利)的具體「逾時參數」究竟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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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你能準確判斷出 (A) 選項的錯誤,表現出你對土地法規中的「期間」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在學習法律的過程中,釐清不同法規對於優先購買權(Preferential Purchase Right)的時效規定是極為關鍵的。

優先購買權的期限辨析

這道題目的核心陷阱在於時間的混淆。根據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第 11 點 的規定,他共有人在接到出賣通知後,應於 15 日 內表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而非選項 (A) 所述的 10 日。相較之下,土地法第 104 條(基地租用)規定的確實是 10 日(選項 B),而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5 條 規定的則是 15 日(選項 C)。這類「10 日與 15 日」的細微差別,正是考試中最常出現的記憶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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