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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7 題

甲乙丙丁共有 A 地一筆,其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未得乙丙丁同意前無法將其應有部分出售給戊
  • B 甲未得乙丙丁同意前無法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給戊
  • C 乙丙丁未得甲同意前無法將 A 地設定抵押權給戊
  • D 乙丙丁未得甲同意前無法將 A 地出售給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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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多個人共同擁有一台伺服器的所有權。如果多數人決定把這台伺服器「賣掉」分錢,為了經濟效率,法律可能允許;但如果多數人想把這台伺服器拿去「抵押貸款」,若未來債務還不出來,這台伺服器會被強制拍賣,而這筆債務並非所有人共同欠下的。你認為在不損害少數人權益的前提下,法律會允許「多數決」來決定這種可能導致資產因他人債務而滅失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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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顯示你對共有物處分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確。以下是關鍵觀念解析:

  1. 個人自由處分權:依《民法》第 819 條,共有人可以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選項 A、B 錯誤),不需他人同意,這與系統中「獨立權限控管」的概念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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