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5 題
依土地法規定,共有土地之設定負擔,得以多數共有人同意而行之;但排除下列何項權利之適用?
- A 地上權
- B 農育權
- C 典權
- D 抵押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允許「多數決」強制少數服從多數,核心目標是為了『活化資產效用』還是『滿足個人的借貸需求』?再者,哪一種權利設定後,若債務無法清償,最可能導致其他原本不同意的共有人,在非自願的情況下直接面臨共有權被拍賣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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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土地法》第 34-1 條設計「多數決」的初衷,是為了促進土地的利用價值。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皆屬於「用益物權」,旨在發揮土地效用;而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主要涉及資金融通。實務上認為抵押權設定不屬於該條規定的「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之多數決範疇,須回歸《民法》共有規定,以保障不贊成之共有人不因強制處分而喪失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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