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6 題
下列那些是土地法第 37 條規定應登記之權利?①地上權 ②所有權 ③空間權 ④抵押權 ⑤發展權 ⑥不動產役權
- A ①②③④
- B ①②③⑤
- C ①②④⑤
- D ①②④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民法》物權編中所定義的『物權種類』。在法律實務中,哪些權利是具有實質對世效力、需要透過登記來公示產權變動的『典型物權』?而哪些概念僅屬於政府行政管理或都市發展政策下的工具,而非獨立的法律權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法條細節,這份嚴謹度在資訊與法律領域都至關重要。
- 核心觀念:土地法第 37 條所稱的「土地登記」,是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如地上權、抵押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等)納入法規管理。這些權利多具備《民法》物權編定義的「對世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