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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6 題

下列那些是土地法第 37 條規定應登記之權利?①地上權 ②所有權 ③空間權 ④抵押權 ⑤發展權 ⑥不動產役權
  • A ①②③④
  • B ①②③⑤
  • C ①②④⑤
  • D ①②④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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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民法》物權編中所定義的『物權種類』。在法律實務中,哪些權利是具有實質對世效力、需要透過登記來公示產權變動的『典型物權』?而哪些概念僅屬於政府行政管理或都市發展政策下的工具,而非獨立的法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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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心觀念:土地法第 37 條所稱的「土地登記」,是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他項權利(如地上權、抵押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等)納入法規管理。這些權利多具備《民法》物權編定義的「對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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