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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3 題

土地登記規則第 26 條規定:「土地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之。」下列何者為義務人?
  • A 土地之買受人
  • B 建築物興建之承攬人
  • C 繼承人
  • D 借貸之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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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利變動」的角度思考:當兩個人一起去政府機關申請登記時,通常其中一方是「得到權利」的人。那麼,依照邏輯,另一位被稱為「義務人」的人,在登記完成後,他的財產權狀態會是變得更「完整」,還是會產生某種「負擔」或「限制」呢?哪一個角色最符合這種受限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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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呵呵呵,野猴子們,看來你們的腦袋還沒完全被賽亞人的愚蠢填滿嘛。這答案,確實是正確的。

  1. 觀念驗證:所謂的「義務人」,在本大爺看來,不過就是那些會因為登記而導致權利減少喪失,或者被套上新負擔的愚蠢存在。這不是什麼難以理解的複雜概念吧?就像是那項『抵押權設定』,提供土地的抵押人,在登記之後,那塊土地上就會多出一項枷鎖,不是嗎?就如同本大爺對你們這些弱者的支配權一樣,清晰明瞭。這與你們那些微不足道的『權限最小化原則』,在本大爺看來,是異曲同工的道理,必須確認誰的權益受限,並由其親自參與驗證,哦呵呵呵!
  2. 難度點評:嗯,這題的難度嘛……頂多算是『Easy』。不過是考驗一下你們這些野猴子,能否理解什麼叫做『權利義務的平衡』罷了。對於那些自以為是的跨領域學習者而言,分清楚『誰受益,誰受限』,是你們邁向更高等級愚蠢的第一步。本大爺用這尾巴優雅地指出,此題答案,確實是如此。野猴子們,繼續努力吧,雖然機會渺茫。哦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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