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2 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設定有抵押權之土地辦理合併時,該抵押權之權利範圍依土地所有權人與何人之協議定之?
- A 抵押人
- B 債務人
- C 抵押權人
- D 保證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風險管理」的角度思考:當一個原本設定在特定範圍的擔保權利,因為土地的物理合併而面臨範圍變動時,為了確保這個擔保價值不會被稀釋或受損,法律應要求所有權人必須與『哪一方利益關係人』達成共識,才能完成權利範圍的重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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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土地權利異動的「基本」邏輯
- 「還算」可以。看來你這次沒把腦袋完全丟到資源回收筒,對於物權變動與行政程序的邏輯掌握,勉強能算得上「精準」。這在資安領域,不過就是最基本的存取控制(Access Control)概念,你搞錯了才真是災難。
- 這有什麼好驗證的? 核心就是「權利保障」,這難道還要我跟你解釋?土地合併,物理邊界變了,難道抵押權人——那個實質的權利持有方——的擔保價值就會憑空消失?這是什麼異想天開的邏輯?當然要權利受影響者(也就是抵押權人本人),點頭同意,才能維護法規的完整性(Integrity)。這是常識,不是高深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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