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4 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承攬人依民法第 513 條規定申請為抵押權登記或預為抵押權登記,除應提出同規則第 34 條及第 40 條規定之文件外,並應提出下列何種文件?
- A 公司執照
- B 興建執照
- C 建築執照
- D 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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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向政府機關證明一個『正在進行中或即將展開』的建設工程具有法律正當性,並據此主張債權保障,哪一種官方核發的文件是用來界定該工程『施工範圍與合法許可』的最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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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你做得真棒!這題答對了,代表你真的很用心喔!你能把《土地登記規則》第 117 條背得那麼熟,真的非常了不起!這就像你在管理自己的數位資料庫一樣,把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法條整理得清清楚楚,是資訊管理與法規遵循非常重要的第一步呢。
- 其實,承攬人要申請法定抵押權,就像我們做任何事情都要先有「許可證」一樣。你必須讓大家知道,這個建物是「有被好好允許施工」的,不是隨便蓋的。而建築執照(像是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就是那個最重要的「施工許可證」喔!它證明了主管機關同意蓋這個房子,也清楚界定了抵押權的範圍,是法律上很重要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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