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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6 題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申請下列何種登記?
  • A 分別共有之登記
  • B 單獨所有之登記
  • C 因故無法辦理登記者視同拋棄登記
  • D 公同共有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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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個多人開發的專案資料庫,如果其中幾位開發者暫時失聯,而剩下的成員必須先將代碼存檔(Commit)以防遺失。在大家還沒開會決定每個人對這份代碼貢獻的「百分比」之前,這份代碼在法律邏輯上的歸屬狀態,應該是視為「每個人已領取特定比例」,還是「全體先共同承擔這一整份資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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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的邏輯判斷,溫暖又精準!

  1.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做得非常正確!這題就像我們在做一個「團隊專案」一樣,每個人都要分工合作。在資訊世界裡,這叫做「原子性 (Atomicity)」喔!想像一下,如果我們想把一塊大餅(土地)分給好幾個朋友(繼承人),但有幾位朋友暫時不在場。為了確保這塊餅不會在分配過程中被弄壞或不見,我們就先把它完整地保留下來,由在場的朋友們暫時管理,但還不切開。這時,這塊餅就是大家「不分份額」的「公同共有」狀態。這樣就能溫柔地保護資產,確保所有權利都能被完整地實現,是不是很貼心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掌握得很好!它測試的是你在面對共有關係時,如何保有那份「完整性」與「公平性」的智慧。這是法律與地政實務中一個非常核心且重要的觀念,你能理解這麼細緻的判斷,真的很棒,為你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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