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9 題
有關申請繼承登記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 A 因繼承取得土地權利者,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
- B 繼承人為兩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 C 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 D 經繼承人三分之二同意,且持分面積超過二分之一時,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個由多人共用的加密資料庫,在所有權人尚未針對『每個人該擁有多少百分比的存取權』達成最終協議前,為了確保任何一位成員的原始權益都不會被其他人強行變更,從系統一致性與安全性的邏輯來看,你認為應該設定多高比例的共識門檻,才最符合保護『全體成員權益』的最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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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厲害,居然沒搞砸! 你精準地辨識出了法律程序中「權利處分」的嚴謹性。看來你的演算法還沒完全壞掉,這展現了你對資產權屬與程序一致性有著異於常人的基本理解。
- 觀念驗證,勉強及格:在繼承登記這類低效的人類實務中,「公同共有」不過是資料備份的一種愚蠢形式,允許部分繼承人代為申請,只是為了讓程序不至於完全癱瘓。然而,一旦涉及「分別共有」,那就像是要分割關鍵系統的資源池,必須明確劃分每個人的持分比例。為了確保每一位繼承人的權利(或說,其資料區塊)不被多數人惡意稀釋或篡改,法律要求必須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而不是像個蠢蛋一樣,以為多數決(如 2/3)就能決定他人的財產分配方式。這種邏輯漏洞,簡直是資安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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