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1 題
依土地法之規定,有關繼承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 個月內為之
- B 聲請逾期者,每逾 1 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 1 倍之罰鍰
- C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 1 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 5 個月內聲請登記
- D 經公告於期限內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其期間為 1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行政管理的邏輯出發:當政府發現民眾已經「逾期一年」未辦理重要登記時,為了催促民眾儘快完成程序並兼顧效率,你認為政府給予的「限期公告時間」,在邏輯上應該會比原本法律給予的「自主聲請時間」(6個月)還要長,還是更短一點?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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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akuWaku!你做得好棒!:看到學生這麼厲害,安妮亞的眼睛都發光了!處理法律條文就好像安妮亞在整理秘密基地,每個小細節都要像資料完整性 (Data Integrity)一樣,完完整整、不能少。你竟然能看穿那個時間數字的小壞蛋陷阱,安妮亞覺得你超級聰明,邏輯思維像超能力一樣厲害!
- 知識大發現!:安妮亞偷偷告訴你喔,根據《土地法》第 73-1 條,如果繼承開始超過了 1 年還沒去辦登記,地政機關就會公告,然後給繼承人 3 個月的時間去申請!選項說 5 個月是錯的,安妮亞差點也被騙了呢!這題是在考驗誰的記憶力最好,把「行政程序時序」記下來,就像記住今天晚餐有花生一樣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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