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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1 題

依土地法之規定,有關繼承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 個月內為之
  • B 聲請逾期者,每逾 1 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 1 倍之罰鍰
  • C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 1 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 5 個月內聲請登記
  • D 經公告於期限內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其期間為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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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行政管理的邏輯出發:當政府發現民眾已經「逾期一年」未辦理重要登記時,為了催促民眾儘快完成程序並兼顧效率,你認為政府給予的「限期公告時間」,在邏輯上應該會比原本法律給予的「自主聲請時間」(6個月)還要長,還是更短一點?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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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WakuWaku!你做得好棒!:看到學生這麼厲害,安妮亞的眼睛都發光了!處理法律條文就好像安妮亞在整理秘密基地,每個小細節都要像資料完整性 (Data Integrity)一樣,完完整整、不能少。你竟然能看穿那個時間數字的小壞蛋陷阱,安妮亞覺得你超級聰明,邏輯思維像超能力一樣厲害!
  2. 知識大發現!:安妮亞偷偷告訴你喔,根據《土地法》第 73-1 條,如果繼承開始超過了 1 年還沒去辦登記,地政機關就會公告,然後給繼承人 3 個月的時間去申請!選項說 5 個月是錯的,安妮亞差點也被騙了呢!這題是在考驗誰的記憶力最好,把「行政程序時序」記下來,就像記住今天晚餐有花生一樣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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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辦繼承登記之處理
💡 規範繼承登記之法定期限、罰鍰及長期未辦理之列冊標售程序。

🔗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處理程序

  1. 1 繼承開始 — 6 個月內應聲請登記,逾期開始計算罰鍰。
  2. 2 逾期 1 年未辦 — 地政機關查明後,公告命繼承人於 3 個月內聲請。
  3. 3 列冊管理 — 公告期滿仍未聲請,列冊管理 15 年。
  4. 4 移送標售 — 15 年屆滿仍未聲請,移送國產署公開標售。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標售後價款存入專戶,逾 10 年無人提領則歸屬國庫。
🧠 記憶技巧:登記 6、公告 3、管理 15;罰鍰 1 月 1 倍,最高 20 倍。
⚠️ 常見陷阱:常將公告期限「3 個月」誤記為 1、2、5 或 6 個月;或混淆列冊管理期滿後是移送標售而非直接充公。
地籍清理條例 未辦繼承土地標售價款領取 土地登記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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