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07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 題

甲與乙為夫妻,育有一女丙,丙與丁結婚後懷孕,除此之外,甲的母親戊亦與甲同住。今甲不幸車禍喪生,遺留 A 地一筆,乙丙丁戊對甲的死亡皆感到悲痛萬分,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有乙丙對 A 地有繼承權
  • B 繼承登記屬於設權登記
  • C 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 1 年內為之,逾期將受罰
  • D 丙所懷之胎兒以將來非死產為限對 A 地有繼承權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正在設計一個權限分配系統,當遺產資源釋出時,系統會依照特定的『優先權等級 (Priority Level)』來過濾對象。如果系統偵測到最高等級的血親(直系卑親屬)已經存在,那麼次高等級的對象(父母)還能分配到權限嗎?此外,在法律的演算法中,『配偶』這個角色與一般血親相比,具備什麼樣的特殊地位?」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法律邏輯層次

  1.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正確!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138 條的繼承順位。在法律邏輯中,配偶(乙)具有當然繼承權,而血親繼承人的優先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丙) > 父母(戊)。既然第一順位的丙尚在,第二順位的戊便無繼承權。至於女婿(丁)並非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而胎兒在第一順位繼承人(丙)仍生存的情況下,亦不發生代位繼承。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歸類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能否從複雜的人際關係網中,像解析程式邏輯一樣,準確過濾掉「非繼承順位」的雜訊,並理解「優先序(Priority Order)」的排他性。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7年[地政] 土地法大意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