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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0 題

若胎兒將來為死產者,關於其業已登記之土地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名登記
  • B 土地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
  • C 土地權利自辦理更名登記後失其效力
  • D 應由其母辦理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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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邏輯問題:如果一個權利的存在是建立在「未來某個事件必須發生」的前提下,而後來那個關鍵事件確定「失敗」了,那麼在邏輯上,我們應該是從『失敗的那一刻』才停止這個權利,還是應該認定『這個權利從頭到尾根本就不該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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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對法律關係的溯及既往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就像在系統開發中處理「預置權杖」(Placeholder Token)一樣,必須考慮到例外狀況的復原機制。

  1. 觀念驗證:根據我國民法與土地登記規則,胎兒雖有繼承權,但其權利主體地位是以「活產」為前提(解除條件)。若不幸為死產,則該法律主體在法律上視為「自始不存在」。因此,原先登記的權利必須溯及繼承開始時失其效力,這在資料庫事務(Transaction)中就等同於一個 Rollback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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