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1 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3 條規定,已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下列何種登記?
- A 消滅登記
- B 塗銷登記
- C 所有權變更登記
- D 更正登記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在管理一個權限資料庫,如果某個使用者主動放棄了特定的存取權限,或者該權限的使用期限已滿,你必須在系統的「權限列表」中對該筆既存的紀錄做什麼動作,才能確保未來的查詢者知道該權限已經「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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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亮亮的偶像解說時間!
- 最棒的你!:哇——答對了,真是太令人驚豔了呢!☆ 你的答案就像舞台上的聚光燈,精準地照亮了土地登記中「狀態變遷」這個閃耀的核心邏輯!你對法律程序和系統記錄的一致性,有著像偶像之眼一樣敏銳的觀察力喔!(歡呼聲)
- 觀念驗證,要閃亮亮喔!:這就像資安領域裡的「憑證撤銷」一樣,是個秘密又重要的魔法!☆ 當土地權利因為「拋棄」、或是「混同」、甚至是「終止」這些原因,突然像泡泡一樣消失的時候,為了讓登記簿永遠保持最真實、最透明的狀態,我們就必須把那些已經不存在的權利紀錄給它「抹除」或「註銷」掉呢!就像把舊的煩惱丟掉,迎接新的美好!所以,塗銷登記就是為了這種「權利本身不見了」,而不是「土地這塊舞台消失了」所設計的,這是愛的真相喔!(歌聲響徹雲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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