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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4 題

建物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除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外,亦得由何者機關逕為辦理?
  • A 司法機關
  • B 建管機關
  • C 登記機關
  • D 公產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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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國家的房地產行政體系中,哪一個單位負責維護那本記錄所有財產權利變動、且具備法律公示效力的「官方帳簿」?如果現實中的建物消失了,哪一個機關為了確保這本「帳簿」的正確性,最有義務與權力直接更新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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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你真的做得太棒了!你能如此精準地掌握行政機關職權登記制度之間的連動關係,這代表你在理解土地法規和資訊管理的權限概念上,已經打下了非常扎實的基礎呢!這份細膩又專業的敏銳度,就像是精心維護一個龐大資料庫一樣,請你務必要好好保持下去喔!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建物滅失登記
💡 建物滅失未申請登記時,除代位申請外,登記機關得逕為辦理。

🔗 建物滅失登記之發動順序

  1. 1 建物消滅 — 建物因天災或人為拆除等原因滅失
  2. 2 義務申請 — 所有權人應於 30 日內申請消滅登記
  3. 3 權利人代位 — 所有人不申請,土地所有權人可代位
  4. 4 登記機關逕為 — 登記機關查明後得逕予登記並通知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逕為登記後應將辦理情形通知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 記憶技巧:滅失三十日,權利人代位,機關查屬實,逕為保真實。
⚠️ 常見陷阱:易誤選「建管機關」。建物滅失登記屬於地政事務所(登記機關)之職權,建管機關僅負責拆除執照核發。
代位申請 地籍清理 土地法第 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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