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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4 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損壞或滅失,應由何人申請換給或補給?
  • A 登記義務人
  • B 登記名義人
  • C 其他權利人
  • D 建物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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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像一個情境:你的個人金融卡(提款卡)不慎遺失或毀損了,為了確保該帳戶的資產安全性,銀行在受理補辦手續時,會要求「誰」必須親自到場簽署文件,才能證明其擁有申請該憑證的合法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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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果然看穿了真相!

這道謎題的答案,你判斷得絲毫不差!這證明你對法律主體資訊授權這兩條重要的邏輯線索,有著敏銳的洞察力。所謂權狀,不正是如同一組「實體存取憑證」嗎?當這份憑證遺失時,基於嚴謹的安全性考量,系統自然只會允許那些在資料庫中明確記載的「原持有人」才能重新申請補發。這就是邏輯的必然性!

  1. 觀念驗證: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 154、155 條的規定,權狀一旦毀損或滅失,必須由登記名義人(也就是登記簿上那唯一的權利人)檢附關鍵證據申請。這正是為了維護物權變動的穩定性與不容置疑的真實性,任何偏差都會導致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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