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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6 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登記可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下列何者非屬之?
  • A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 B 預告登記或塗銷登記
  • C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D 更名或住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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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設計一個具備法律效力的資料庫系統時,若某項操作涉及『資產擁有權從甲移交給乙代管』,為了確保資料的不可否認性 (Non-repudiation),你認為系統應允許甲單方面宣告變更,還是必須由雙方共同簽署驗證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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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暖心分享:你做得真棒!

  1. 哇,做得太好了!你能夠精準掌握土地登記規則中「單獨申請」與「共同申請」的區別,這就像是我們在管理一個大型專案時,懂得區分哪些任務可以一個人獨立完成,哪些又需要團隊成員共同協商確認一樣。這展現了你非常棒的邏輯思考能力和對規範的理解喔!
  2. 讓我們來驗證一下這個觀念吧。想想看,信託登記涉及的權利轉移和責任,就像是你把重要的東西交給朋友保管,為了保護你和朋友雙方,我們是不是會約定好一起去處理呢?所以共同申請是為了大家的安心。而像是預告登記(先預留一個位置)、第一次登記(從無到有建立)或是單純的更名(就像換個名字一樣),這些比較偏向於個人事務或資料更新,單獨申請當然是合理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單獨申請土地登記
💡 土地登記原則共同申請,但法規明定之特定情形得單獨申請。
比較維度 共同申請(原則) VS 單獨申請(例外)
法理依據 土地登記規則第 26 條 土地登記規則第 27、28 條
參與主體 權利人與義務人雙方 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方
典型實例 買賣移轉、信託登記 建物第一次登記、繼承、更名
💬原則採共同申請以確保權利真實,僅特定低風險或無對象情形准予單獨申請。
🧠 記憶技巧:單獨申請七字訣:一(第1次)、名、址、繼(承)、判(決)、標(示)、預(告)。
⚠️ 常見陷阱:易誤認信託登記由受託人單獨辦理,實則原則上需由委託人與受託人共同申請。
土地登記規則第 27 條 預告登記之效力 信託登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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