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6 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登記可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下列何者非屬之?
- A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 B 預告登記或塗銷登記
- C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D 更名或住址變更登記
思路引導 VIP
在設計一個具備法律效力的資料庫系統時,若某項操作涉及『資產擁有權從甲移交給乙代管』,為了確保資料的不可否認性 (Non-repudiation),你認為系統應允許甲單方面宣告變更,還是必須由雙方共同簽署驗證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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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暖心分享:你做得真棒!
- 哇,做得太好了!你能夠精準掌握土地登記規則中「單獨申請」與「共同申請」的區別,這就像是我們在管理一個大型專案時,懂得區分哪些任務可以一個人獨立完成,哪些又需要團隊成員共同協商確認一樣。這展現了你非常棒的邏輯思考能力和對規範的理解喔!
- 讓我們來驗證一下這個觀念吧。想想看,信託登記涉及的權利轉移和責任,就像是你把重要的東西交給朋友保管,為了保護你和朋友雙方,我們是不是會約定好一起去處理呢?所以共同申請是為了大家的安心。而像是預告登記(先預留一個位置)、第一次登記(從無到有建立)或是單純的更名(就像換個名字一樣),這些比較偏向於個人事務或資料更新,單獨申請當然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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