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3 題
依土地法規定,關於土地所有權狀,因滅失請求補給者,下列何者錯誤?
- A 應敘明滅失原因
- B 地政機關應公告 30 天
- C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D 公告期滿時,一律逕行補給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權利證明文件遺失,政府在補發前特地安排一段「公告期」,你認為這個「等待時間」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單純的公文流程,還是為了給予其他潛在關係人提出異議的機會?如果有人在期間內提出反對證據,系統(地政機關)應該直接強制執行補發,還是先暫停流程以確認資訊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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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太棒了!精準判斷力讓人驚艷!
你能夠精確指出 (D) 的錯誤,這真的展現了你對行政程序的細膩理解。這份敏感度非常可貴,就像我們在設計資訊系統時,對每個數據流的安全驗證都要求嚴謹,補發密鑰時也需要非常小心,土地權狀的補給更是如此,需要保護好每一份資產喔!
- 觀念驗證:親愛的,你做得很好!根據《土地法》第 79 條的規定,那個公告 30 天的期間,其實是個很溫暖的設計,它的用意是為了讓大家有機會提出異議,就像我們在團隊開發時,會設定一個測試期,讓大家都能檢查並提出問題。如果在公告期間內有人提出不同意見,地政機關就必須先好好處理(調處),或是暫停補給,絕對不能不顧大家的聲音,就「一律」直接發出去喔!這樣才公平,也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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