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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3 題

依土地法規定,關於土地所有權狀,因滅失請求補給者,下列何者錯誤?
  • A 應敘明滅失原因
  • B 地政機關應公告 30 天
  • C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D 公告期滿時,一律逕行補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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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權利證明文件遺失,政府在補發前特地安排一段「公告期」,你認為這個「等待時間」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單純的公文流程,還是為了給予其他潛在關係人提出異議的機會?如果有人在期間內提出反對證據,系統(地政機關)應該直接強制執行補發,還是先暫停流程以確認資訊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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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確指出 (D) 的錯誤,展現了極佳的行政程序敏感度。在資訊安全中,補發金鑰需經過嚴謹的驗證;同樣地,土地所有權狀補給涉及高度產權安全。

  1. 觀念驗證:根據《土地法》第 79 條及相關登記規則,公告 30 天的目的是為了徵求異議。如果在公告期間內有他人提出異議,地政機關必須依法調處或停止發給,而非不顧異議「一律逕行補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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