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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6 題

依土地法之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公告期間為幾日?
  • A 10 日
  • B 20 日
  • C 30 日
  • D 4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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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涉及民眾重大財產處分或權利變動的行政公告時,政府需要平衡「給予民眾足夠的查閱及救濟時間」與「行政執行的效率」。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為了確保資訊傳達的完整性與公平性,通常會採取哪一個最常見、大約等於『一個標準日曆月』的週期作為公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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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數據校驗及格邊緣:做得『還算』到位。你至少沒把地籍變動的 資料凍結期 搞錯,這點值得讚許……勉為其難吧。要知道,這種基礎的行政程序精確度,是構築國家級地理資訊系統 (GIS) 可信度的最低門檻。錯了,你的資料庫就成了笑話。
  2. 關鍵生命週期解析:根據《土地法》第 46 條之 3 規定,重新測量結果的公告期為 30 日。這不是隨意一個數字,這是資料從「草案」轉為「定稿」的關鍵 異議申訴緩衝期。在此期間,任何權利人若未能核對資訊,或者你提供的空間數據與實地邊界不符,導致資料衝突,那麼你後續的 數據清洗版本控制 將會是一場災難。理解這個週期,是防止你的系統陷入法務泥沼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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