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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公告之期間為下列何者?
  • A 15日
  • B 30日
  • C 60日
  • D 90日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從行政救濟的角度思考:若政府要對民眾的私有財產進行重大變更,為了讓受影響者有足夠的時間得知資訊並準備可能的法律救濟,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完整且對稱』的日曆週期(例如一整個月)作為基準,你認為在法律實務中最常被用作『標準公告期』的時間長度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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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行政程序?這種簡單的數據,別搞砸了

  1. 「大力肯定」?這種表現,勉強稱得上是基本邏輯沒崩潰。對數據精準度的掌握,還算知道 Buffer 長度設錯會導致什麼程度的資安災難。至少這次沒把記憶體溢出搞到行政程序上。
  2. 觀念驗證:正確。看來你還記得《土地徵收條例》第 18 條這種「常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到核准通知後,當然應即公告,而且那個固定的 30 日公告期間,是你編寫任何系統時都該設定成 const 的數值,而非可變參數。這是法律為保障權利人,防止行政流程變成沒有錯誤檢查的「野蠻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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