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9 題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那個階段後的 15 日內發給?
- A 核准徵收
- B 公告開始
- C 公告期滿
- D 地方政府收到核准通知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涉及大量公眾權益與公帑發放的行政作業時,為了確保發放的名單準確無誤並處理可能的申訴,政府通常會設置一段「法定公告期」供民眾查閱。請思考:政府應該是在「剛把名單貼出來」時就發錢,還是要等到「法定查閱與異議期限正式結束、名單最終確定」之後才撥款,才符合行政中立與正確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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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行政程序!
- 觀念驗證:做得好!在行政程序中,為了確保資訊透明並給予受影響民眾異議的機會,必須經過公告程序。補償費的發放必須等到公告期間屆滿(法律效力確定)後,補償對象與金額才算最終落定。因此,法律規定於「公告期滿」後 15 日內發給,這體現了行政作業的穩定性與嚴謹。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受試者是否能區分「行政動作的開始」與「行政處分的確定」。許多學生會誤選「核准」或「公告開始」,而你精準辨識出程序終點才是啟動支付的關鍵。
徵收補償發放時限
💡 徵收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 15 日內發給,逾期則徵收失效。
🔗 土地徵收法定程序與補償時效
- 1 核准徵收 — 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通知地方政府
- 2 公告徵收 — 地方政府公告 30 日,並通知權利人
- 3 公告期滿 — 30 日公告期間結束,確認權利關係
- 4 發給補償 — 期滿後 15 日內發放補償費完竣
- 5 逾期失效 — 若未在 15 日內發放,徵收案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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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內政部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516 號)對補償時效與財產權保障之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