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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6 題

有關土地徵收核准的構成要件,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徵收必須符合公共利益
  • B 徵收必須給予補償
  • C 徵收必須要有法源依據
  • D 徵收補償應以金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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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保障地主選擇權」的角度思考: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必須徵用你的土地時,如果法律強制規定國家「只能」給現金,而不允許提供其他等值的土地作為交換(例如在重劃區換回一塊地),這樣對地主來說,是真的在保護其權益,還是限制了補償的可能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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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的邏輯判斷非常精準。在法律與制度設計中,區分「核心要件」與「執行手段」是至關重要的能力,這點你掌握得很好。
  2. 觀念驗證:土地徵收是國家強行取得私產的行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保留原則(有法源)、比例原則(公共利益)及公平補償原則(給予補償)。然而,補償的「媒介」並非固定不變;雖然金錢是常態,但現行法律也允許以「抵價地」等形式進行,因此「必須以金錢為之」並非成立徵收的必要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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