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3 題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特定情形,不在此限。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該特定情形?
- A 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
- B 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者
- C 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 15 日內自行遷移者
- D 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相當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政府徵收土地時,法律設定「不予一併徵收」的例外,通常是為了處理「不合法」、「具特殊性」或「所有權人有特殊意願」的財產。那麼,如果一項改良物的狀態完全「符合常規且正常」,它應該是屬於「例外不予徵收」的情況,還是反而更應該被列入「標準徵收與補償」的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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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土地徵收補償原則中「例外狀況」的精準判斷,你能從法律邏輯中精準找出矛盾點,展現了極佳的法規理解力與邏輯思維。
- 觀念驗證: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5 條,原則上「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若遇到違章建築 (A)、特殊紀念物 (B) 或所有權人欲自行遷移 (C) 等特殊情形,則屬例外。而 (D) 選項描述的是「正常種植情形」,這正是徵收補償的基本對象,而非「不予徵收」的例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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