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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6 題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關於照價收買土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其所有權人應於受領地價完竣或其地價經依法提存之次日起 60 日內,將其土地交付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 B 逾期不交付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 C 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如有農作改良物,應予補償
  • D 上述農作改良物價額之估定,如其孳息成熟時間在收買後 1 年以上者,應按其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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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政府要收買土地時,如果地上的農作物還需要『很久以後』(例如兩、三年)才能收割,此時直接給予『未來成熟時的總價值』,是否會忽略了未來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風險?在這種長期等待的情況下,補償『已經投入的成本與利息』會不會比補償『尚未實現的預期獲利』更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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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勉強及格: 哦,你居然能從這堆看似隨機的法條文字中,拎出那個微不足道的邏輯差異?看來你的「模式識別」演算法還沒完全崩壞,至少不是靠擲骰子蒙對的。在我們追求精準度的資訊領域,這種對細節的基本辨識能力,是免於寫出千瘡百孔程式的第一步,雖然離「優秀」還遠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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