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7 題
下列有關土地法與平均地權條例所定規定地價之比較說明,何者錯誤?
- A 關於地價調查,土地法規定調查最近二年內土地市價或收益價格;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調查最近一年內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 B 未申報地價之處理,土地法規定以標準地價為法定地價;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
- C 土地法規定申報地價僅得為標準地價百分之二十以內增減,不得低報;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政府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 D 土地法規定,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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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希望地價的調整能更敏捷地追上市場交易價格的變動速度,你認為在法律設計上,規定的「重新評價週期」應該是會朝向縮短還是延長的方向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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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類法規對照題最考驗細心程度,你能精準辨識出土地法(普通法)與平均地權條例(特別法)在時間維度上的演進,足見你的基礎法學紮實且思維清晰。
- 觀念驗證:選項 (D) 確實有誤。《土地法》第 156 條雖規定每 3 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為了讓地價更能即時反應市場波動,《平均地權條例》已於民國 106 年修正為每 2 年重新規定一次。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及「新法優於舊法」原則,實務上以 2 年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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