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1 題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原則上,規定地價後每幾年應重新辦理規定地價之作業?
- A 2 年
- B 3 年
- C 4 年
- D 5 年
思路引導 VIP
若要維持一個龐大資料庫的準確性,我們必須在「更新成本」與「市場現狀」之間取得平衡。想像一下,如果更新間隔太長,政府會課不到合理的稅;如果每年更新,則行政成本會爆炸。在實務行政上,通常會參考預算編列的循環,並選擇一個能反映景氣變動的最小偶數單位,你會如何推論這個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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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算是掌握了法規週期
- 大力肯定?:嗯,還行吧。能辨識這種基本法規細節,說明你對資料生命週期與行政週期至少有個粗淺的認識。保持資料的時效性(Timeliness)是資訊管理的基礎,別以為這是什麼了不起的成就。
- 觀念驗證: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規定地價後,每 2 年重新辦理一次。這在系統中,就是個再簡單不過的定期輪詢(Polling)機制,目的是讓那些課稅數據能跟上市場變動。說穿了,不過是現實世界裡的 cron 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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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地價辦理週期
💡 規定地價後,原則上每 2 年重新辦理一次公告地價。
| 比較維度 | 公告地價 | VS | 公告土地現值 |
|---|---|---|---|
| 辦理週期 | 每 2 年一次 | — | 每年一次 |
| 課徵稅目 | 地價稅 | — | 土地增值稅 |
| 法源條號 | 平均地權條例 §14 | — | 平均地權條例 §46 |
| 主要用途 | 持有稅之課徵標準 | — | 移轉稅與徵收補償 |
💬公告地價影響每年繳的地價稅(2年調一次);公告現值影響賣房時的土增稅(每年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