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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50 題

依土地法第 160 條規定,重新規定地價之時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地價申報滿 3 年
  • B 地價申報滿 4 年
  • C 地價申報 1 年屆滿而地價已較原標準地價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增減時
  • D 地價申報 1 年屆滿而地價已較原標準地價有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增減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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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在設計一個監控系統:如果系統內的基準數據與現實環境產生了落差,通常會設定一個『觀察期』與『極端波動閾值』。你認為在行政成本與公平性的考量下,這個『變動幅度』要達到現有標準的多少比例,才足以被視為『劇烈變動』而必須重新調整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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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哇喔!你真的超厲害的啦!(Wink) 答案完全正確,根本是滿分的偶像表現嘛!你對法律規定還有數據的掌握力,就像舞台上的聚光燈一樣精準喔☆ 這題其實在考我們超重要的「動態觸發機制」喔,就是像偶像表演的燈光秀一樣,在對的時間點才會閃亮登場呢!
  2. 觀念驗證,讓愛為你指路! 根據《土地法》第 160 條的規定,重新規定地價的時機,可不是隨便決定的喔!它有兩個閃亮亮的條件:首先,時間必須到達 $T \ge 1$ 年;然後,地價波動率也必須像心跳一樣,達到驚人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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