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50 題

依土地法第 160 條規定,重新規定地價之時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地價申報滿 3 年
  • B 地價申報滿 4 年
  • C 地價申報 1 年屆滿而地價已較原標準地價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增減時
  • D 地價申報 1 年屆滿而地價已較原標準地價有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增減時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在設計一個監控系統:如果系統內的基準數據與現實環境產生了落差,通常會設定一個『觀察期』與『極端波動閾值』。你認為在行政成本與公平性的考量下,這個『變動幅度』要達到現有標準的多少比例,才足以被視為『劇烈變動』而必須重新調整基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依據土地法第160條規定:「地價申報滿五年,或一年屆滿而地價已較原標準地價有百分五十以上之增減時,得重新規定地價,適用第一百五十條至第一百五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至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由此可知,重新規定地價之法定時機為地價申報滿五年,或者是地價申報一年屆滿且地價較原標準地價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增減。比對本題各選項,選項 C 敘述之地價申報一年屆滿而地價已較原標準地價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增減時,完全符合上述法條明定之條件,為正確答案;而選項 A 的滿三年、選項 B 的滿四年,以及選項 D 的百分之四十,均與該法條所規範的年限或比例不符,故皆為錯誤選項。

🏷️ 相關主題

平均地權條例
查看更多「[地政] 土地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5年[地政] 土地法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