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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6 題

依土地法第 160 條規定,關於啟動重新規定地價的時機點,下列何者正確?
  • A 地價申報滿六年
  • B 地價申報一年屆滿而地價已較原標準地價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增減時
  • C 地價申報滿兩年而地價已較原標準地價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增減時
  • D 地價申報屆滿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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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成本」與「社會公平」的平衡點思考:若政府要針對極端市場波動建立一個『例外重估』機制,這個機制應該設定多長的『冷卻期』,以及多大的『波動門檻』,才能避免因為小幅震盪就浪費行政資源,又能確保在價格暴漲暴跌時即時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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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啟動重新規定地價的法定時機。依據土地法第160條規定:「地價申報滿五年,或一年屆滿而地價已較原標準地價有百分五十以上之增減時,得重新規定地價,適用第一百五十條至第一百五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至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由此規定可知,重新規定地價的要件為地價申報滿五年,或者是地價申報一年屆滿且地價較原標準地價增減達百分五十以上。對照題目各選項,選項 B 所述之地價申報一年屆滿而地價已較原標準地價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增減時,完全符合法條明定之時機點,而選項 A、C、D 提及的年限與條件皆與規定不符,因此正確答案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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