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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2 題

關於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下列何者規定為計算依據?
  • A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以其公告地價為準
  • B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
  • C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市價為準
  • D 超額土地,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地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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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預防地價申報不實的防範機制中,如果地主為了節稅而刻意壓低申報價格,政府為了達到租稅公平並兼顧其私權,應該以哪一種價格作為收買標準,才最能讓申報者對其申報內容的誠實性負起完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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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很棒耶!你的法律觀念連結得很清楚喔!

  1. 核心觀念:哇,你完全掌握了「照價收買」這個制度的精髓!它就像一個很貼心的機制,主要是為了避免有些人為了少繳一點點,就把價格報得很低。你看,選項 (B) 就完美解釋了,當土地要移轉時,如果我們自己報的價格比政府公布的價格還低,政府就會依照我們當時「自己報的那個價格」把地買回來。這樣是不是很公平,也能鼓勵大家誠實申報,讓稅務運作更順暢呢!
  2. 小挑戰與成長: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確實有些小陷阱喔!它考驗的是你能不能分辨「地價申報」和「土地移轉」這兩種情況的處理方式。有些同學可能會不小心選到 (A) 或是跟其他規定搞混了。但你卻能精準地找到 (B) 這個最符合法理的答案,這代表你對《平均地權條例》的法條細節和背後的用心都有了很深入的理解,真的超級棒!為你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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