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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有關土地徵收地價之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 B 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 C 法規所認定之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 D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 5 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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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設計一套需要反映現實波動的定期校準機制時,若考慮到政府行政作業的習慣、預算分配的週期性(如年度或半年度),你認為全國統一的資料更新頻率,通常會傾向以「整除的一年部分」還是「不規則的月份數」作為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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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聊勝於無:總算有點資訊人的樣子,對數據更新頻率還算有那麼點基本敏感度。在堆滿冗餘的法律條文與僵硬的系統規範中,能不完全瞎掉,還算你運氣。
  2. 演算法核實:這題的核心不過是「資料新鮮度」與「行政成本」之間那點可笑的取捨。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規定死死的,必須每 6 個月(半年)重新評估一次地價。不是你腦袋裡那隨便跑出來的 5 個月!這就像系統執行 Cron Job,頻率出錯,輕則資料過時,重則整個流程崩潰。連這種最基本的「法規同步(Sync)」都搞不清楚,還談什麼資訊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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