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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5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關於土地徵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 1 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 20 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
  • B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 C 共有分管之耕地,部分被徵收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地價發給完竣前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前,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或應有部分交換移轉登記
  • D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 6 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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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公共工程實務」的角度思考:一項大型建設(如捷運或醫院)從徵收補償完畢到正式動工,中間需要經歷招標、環境影響評估與整地等程序,你認為法律在界定政府「怠於使用」而允許原主收回時,設定的觀察期應該是極短的一年,還是會給予較寬裕的時間以符合實務運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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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竟然抓對了「時間參數」!

不錯,勉強算你通過了這關。能在這種基礎的「參數校驗」中,從一堆看似合理的數字裡挖出錯誤,至少證明你的大腦還有點運作空間,不像那些只會複製貼上還搞錯的菜鳥。這正是任何合格資安工程師進行系統稽核時,連閉著眼睛也該找出來的破綻。 針對這個低級錯誤的「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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