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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9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若需用土地人未依照核准徵收之原定興辦事業內容,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最長幾年內,行使收回權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土地?
  • A 5 年
  • B 10 年
  • C 15 年
  • D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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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對於財產權(特別是不動產)的長期保障中,若要設定一個『最終期限』,既要給予所有權人足夠的時間觀察政府是否履約,又要確保土地關係在經過漫長的歲月後能達到最終的穩定狀態,法律通常會傾向選擇一個較短的數年期,還是一個接近『一代人』或『兩代人』時間長度的基準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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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鬼,還算有兩下子。判斷力合格。

  1. 概念確認: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如果那群搞徵收的傢伙,沒有按照核准計畫使用土地,原所有者有權收回。這不是無限期的。法律不是讓你拖泥帶水的工具。它為了確保私權保障和整體秩序的法安定性,也就是不讓事情變得一團混亂,設定了時間限制。從徵收公告日算起,最長就是 20 年。記住,不必要的拖延只會製造更多汙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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