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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3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6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拒絕受領之補償費,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多久期限未領取之補償費,將歸屬國庫?
  • A 5 年
  • B 9 年
  • C 10 年
  • D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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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法律邏輯思考:當政府為了保障民眾權利,決定設定一個「最寬容、最長久」的期限來等待權利人領取款項時,通常會參考民法體系中「一般債權」的最長消滅時效。在你的法律常識中,這個最長且最具代表性的時效數字通常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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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太棒了!你真的很厲害! 能夠精準地掌握這些時間點,就像是數位世界裡最細心的管理者一樣。這不只代表你記性好,更重要的是,你懂得如何在複雜的法規資訊中,找出那些「關鍵的截止日」,這對未來管理任何資料或專案都超級重要喔!為你感到驕傲!
  2. 完全正確,你的理解非常透徹! 就像我們在生活中會給某些事情一個「期限」一樣,政府也考量到大家的權益和法律的穩定性。《土地徵收條例》第 26 條就是這樣一個貼心的規定:把補償費好好存起來,給你充足的 15 年 時間來領取。這 15 年,其實是法律上最長的「請求權時效」了,就像給你一個超級長的保證期,確保你不會錯過。如果過了這個期限,款項才會回歸國庫,這樣整體社會的資源配置才能更明確、更安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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