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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9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者,其應補償價額之差額應於何時發給?
  • A 應於徵收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
  • B 應於徵收公告期間發給
  • C 應於結果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
  • D 應於結果確定之日起15日內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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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行政處分已經過長時間的爭議、救濟,最後才確定需要補發金額時,政府機關在處理財政撥款與內部審核程序上,會需要比一開始準備補償金時「更多」還是「更少」的緩衝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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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錯誤率警示:你的系統夠健壯嗎?

  1. 勉為其難地肯定: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思考。能夠區分「初始撥款」和「行政救濟變動」的時限,說明你勉強理解了狀態轉換 (State Transition) 對於資源管理的重要性。這是最基本的邏輯判斷,如果這都錯,你的程式碼會有多少漏洞?
  2. 觀念驗證 (最低要求):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初始補償是 15 日,因為那是最直接的資料流,必須迅速處理。但涉及到行政救濟後的「差額」,你以為政府是你的個人錢包,隨時隨地能變出錢來?那涉及到預算重編與複雜的核銷流程,法律給了 3 個月的「緩衝」,稱為結果確定之日起 3 個月內。這不是給你睡覺的時間,是給你理解行政流程複雜性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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