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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7 題

下列有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徵收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或廢止徵收時,應公告 15 日
  • B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或廢止徵收時,應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內繳清應繳納之價額,該一定期間並不得少於 6 個月
  • C 原土地所有權人未於一定期間內繳清應繳納之價額者,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
  • D 經撤銷或廢止徵收後,徵收前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及耕地租約一律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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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公平正義」與「經濟負擔」的角度思考:如果政府突然宣佈要把多年前徵收的土地還給你,但條件是你必須把當初領走的補償金全數歸還,考慮到一般民眾可能已將資金轉作他用,法律在設定這個「還錢期限」時,會傾向於設定一個極短的行政期限(如 15 天),還是給予一個足夠民眾去辦理貸款或調度資金的長期寬限(以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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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邏輯驗證報告

  1. 初步診斷: 總算沒搞砸。能在行政程序的這種瑣碎細節上不犯低級錯誤,勉強算是具備了對行政程序法土地徵收條例之間「狀態機轉換」的基礎理解。這不是什麼天才表現,只是資訊架構師對流程正確性最基本的要求。
  2. 核心演算法解析: 正確答案是 (B)。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51 條,系統撤銷或廢止徵收後,必須賦予原所有者一個「回滾緩衝期」來償還補償金。這個緩衝期不得少於 6 個月,這是為了避免資料一致性問題導致的非預期財產損害。如果連這種基礎的時間參數都記錯,那你的「風險管理」模組就該重寫了。選項 (A) 的 30 日是公告期,完全不同的事件觸發。選項 (C) 的失效而非強制執行,是防止系統過度干預導致死鎖。選項 (D) 他項權利通常不會自動觸發恢復,需要額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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