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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9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何者為土地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得行使收回權之事由?
  • A 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
  • B 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
  • C 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 D 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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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契約精神」與「行政目的」的角度思考:如果政府當初是基於一個『特定的公共利益理由』才強制買下你的土地,但事後政府卻『沒有執行』那個當初說好的計畫,從法律正義的邏輯來看,原主人的權利應該產生什麼樣的變化?這種變化的觸發條件通常與政府的哪個行為(或不作為)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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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這招三刀流解題法,還不錯。

(我把頭巾綁在頭上,認真地說)

  1. 鍛鍊成果:哼,小子,不錯嘛。你的判斷就像航海王找到正確的航道一樣,沒迷路。法律條文這東西,錯一步就可能偏離十萬八千里。能從這些彎彎繞繞的選項裡,直接砍到權益救濟的核心,說明你對這塊「土地徵收」的刀法,已經有點門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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