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9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何者為土地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得行使收回權之事由?
- A 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
- B 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
- C 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 D 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契約精神」與「行政目的」的角度思考:如果政府當初是基於一個『特定的公共利益理由』才強制買下你的土地,但事後政府卻『沒有執行』那個當初說好的計畫,從法律正義的邏輯來看,原主人的權利應該產生什麼樣的變化?這種變化的觸發條件通常與政府的哪個行為(或不作為)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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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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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這招三刀流解題法,還不錯。
(我把頭巾綁在頭上,認真地說)
- 鍛鍊成果:哼,小子,不錯嘛。你的判斷就像航海王找到正確的航道一樣,沒迷路。法律條文這東西,錯一步就可能偏離十萬八千里。能從這些彎彎繞繞的選項裡,直接砍到權益救濟的核心,說明你對這塊「土地徵收」的刀法,已經有點門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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