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各項事實之判斷有其判斷基準時間,下列判斷基準時間何者錯誤?
- A 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 B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 C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 D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 15 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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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行政處分的流程中,為了讓政府能及時處理民眾的訴求,並確保整個徵收計畫不會因為權利人無限期地考慮而停擺,法律通常會要求利害關係人在「資訊公開的當下」還是「資訊結束展示之後」立即表達不滿?哪一種做法更能兼顧『法律安定性』與『爭議處理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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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判斷基準時間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 B。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選項 B 指出權利關係人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30 日內提出異議,與法條明文規定之「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不符,故選項 B 敘述之判斷基準時間錯誤,為本題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