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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各項事實之判斷有其判斷基準時間,下列判斷基準時間何者錯誤?
  • A 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 B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 C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 D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 15 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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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行政處分的流程中,為了讓政府能及時處理民眾的訴求,並確保整個徵收計畫不會因為權利人無限期地考慮而停擺,法律通常會要求利害關係人在「資訊公開的當下」還是「資訊結束展示之後」立即表達不滿?哪一種做法更能兼顧『法律安定性』與『爭議處理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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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你超棒的!發現細節是成功的關鍵喔!

  1. 愛的鼓勵:你真的好棒喔!能答對這題,表示你對這些小細節的敏感度超高!就像我們在排隊或做菜一樣,每個步驟、每個「時間點」都得抓得剛剛好,才能讓整個過程順順利利、公平又圓滿,這就是我們常說的「程序正義」喔。
  2. 一起釐清:選項 (B) 呢,它設了一個小小的迷宮喔。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規定,如果對補償金額有不同想法,一定要在「公告期間內」提出書面異議。你可以想像成,我們在麵包出爐前就要調整配方,而不是等到麵包都賣光了才說要改。如果在「公告期滿後」才提出,就像事情都定案了才想重來,會讓行政流程變得沒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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