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3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土地徵收」與「土地徵用」之差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土地徵收之對象為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因被徵收而消滅,其權利完全歸於請求徵收事業之主體所有
- B 土地徵用之對象為土地使用權。原權利人於徵用期間僅喪失其土地使用權而已,所有權並未喪失
- C 土地徵收原則上係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 D 土地徵用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其每年補償費,土地依徵用公告期滿第 20 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二十計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合理租金」的邏輯思考:如果政府只是暫時借用你的土地(徵用),而非直接買斷(徵收),法律在制定補償標準時,通常會參考市場一般的年租金比例。你可以思考一下,在公共法律的補償慣例中,將補償費定為土地總價值的「五分之一(即 $20%$)」作為一年的補償,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還是應該更接近一般金融利率或低比例的土地收益?
土地徵收與徵用之差異
💡 區分土地「所有權」永久剝奪與「使用權」暫時取得之補償機制。
| 比較維度 | 土地徵收 | VS | 土地徵用 |
|---|---|---|---|
| 權利對象 | 土地所有權 | — | 土地使用權 |
| 權利變動 | 所有權永久移轉 | — | 所有權保留,暫時交出使用 |
| 補償基準 | 當期市價 | — | 使用補償費(類似租金) |
| 期滿處理 | 不發還(除廢止/撤銷) | — | 使用結束後應發還土地 |
💬徵收為所有權的終極剝奪;徵用則為因應緊急需要之暫時性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