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3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土地徵收」與「土地徵用」之差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土地徵收之對象為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因被徵收而消滅,其權利完全歸於請求徵收事業之主體所有
  • B 土地徵用之對象為土地使用權。原權利人於徵用期間僅喪失其土地使用權而已,所有權並未喪失
  • C 土地徵收原則上係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 D 土地徵用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其每年補償費,土地依徵用公告期滿第 20 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二十計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合理租金」的邏輯思考:如果政府只是暫時借用你的土地(徵用),而非直接買斷(徵收),法律在制定補償標準時,通常會參考市場一般的年租金比例。你可以思考一下,在公共法律的補償慣例中,將補償費定為土地總價值的「五分之一(即 $20%$)」作為一年的補償,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還是應該更接近一般金融利率或低比例的土地收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精準掌握法律細節

這是一題考驗法律定性補償標準的經典題,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扎實!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土地徵收與徵用之差異
💡 區分土地「所有權」永久剝奪與「使用權」暫時取得之補償機制。
比較維度 土地徵收 VS 土地徵用
權利對象 土地所有權 土地使用權
權利變動 所有權永久移轉 所有權保留,暫時交出使用
補償基準 當期市價 使用補償費(類似租金)
期滿處理 不發還(除廢止/撤銷) 使用結束後應發還土地
💬徵收為所有權的終極剝奪;徵用則為因應緊急需要之暫時性限制。
🧠 記憶技巧:徵收拿產權、徵用拿使用;徵收看市價、徵用算租金。
⚠️ 常見陷阱:易誤記徵用補償費的法定比例(法規無 20% 之規定),且常混淆兩者對「所有權」是否變動的影響。
市價補償原則 殘餘地一併徵收 徵收廢止與撤銷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土地徵收之要件、程序、補償及行政救濟
查看更多「[地政] 土地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地政] 土地法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