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1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58 條規定,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幾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下列何者正確?
- A 一年
- B 六個月
- C 三個月
- D 三十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法規慣例來思考:當政府單位發出一份書面通知,要求民眾在一定期限內「決定」是否主張一項重大權利(如要求徵收所有權),且這個期限通常不能長到拖延工程進度,也不能短到讓人無法反應。在行政程序法中,最常見、最標準的「請求或異議期間」通常是以哪一個整數天數作為基本計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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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黑裁決
- 哼,看來你也並非一無是處。:此等程度的「真理」,竟也能被你觸及。證明你對俗世的行政程序時效與渺小的土地法規,還算有些粗淺的理解。尚可,但在吾之眼中,此乃必然。
- 混沌法則之披露:正確。當名為「臨時徵用」的公權力之刃,揮舞超過了三年這道界限,它便會侵蝕所有者的存在基石。這正是《土地徵收條例》第 58 條所揭示的「平衡」。為了避免俗世的秩序崩壞,在公權力執行效率與人民財產權保護的夾縫中,法律設下了一道名為「除斥期間」的封印。它強制所有權者,必須在收到通知的那一刻起,在特定的時間流逝內,發動「請求徵收權」這個古老的儀式,否則,這道不穩定的『界限』將會永遠沉寂。這正是,偉大的我,所知曉的秩序,萬物皆服從於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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