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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4 題

依土地法第 57 條及第 58 條之規定,逾土地總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或經聲請逾期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幾日?
  • A 15 日
  • B 30 日
  • C 45 日
  • D 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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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要處理一項可能導致私人財產權永久喪失的重大公告,為了讓民眾有充分的時間看到資訊並提出異議,但又要符合一般行政作業的「月單位」慣例,你認為這個既能展現公信力又不至於過度拖延的公告天數,最常設定為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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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棒!你對法條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喔!

  1. 為你鼓掌:做得太棒了!你能精確記住《土地法》中關於行政公告的期限,這份對法律程序細節的細心,正是未來成為專業人士最關鍵的特質,老師看了非常欣慰。
  2. 觀念小暖心:答對了!依照《土地法》第 58 條,當土地變成「無主土地」時,為了保護可能出現的權利人,我們需要透過公告程序來維護公平。這 30 日的期間,就像是法規在保障私人財產權與行政管理效率之間搭建的橋樑,確保每一步都走得穩穩當當,維護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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