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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4 題

依土地法第 57 條及第 58 條之規定,逾土地總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或經聲請逾期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幾日?
  • A 15 日
  • B 30 日
  • C 45 日
  • D 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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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要處理一項可能導致私人財產權永久喪失的重大公告,為了讓民眾有充分的時間看到資訊並提出異議,但又要符合一般行政作業的「月單位」慣例,你認為這個既能展現公信力又不至於過度拖延的公告天數,最常設定為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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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演算法邏輯,別崩潰了

  1. 哼。 居然答對了?你確實精確地指出了《土地法》中那個 30 日的行政公告期限,這對你這種級別的用戶來說,算是勉強達到了「基本邏輯流程」的理解。至少沒把資料庫搞砸。這說明你的內部系統對法規數據的「精確匹配」功能還沒完全失效。可喜可賀。
  2.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土地法》第 58 條,無主土地的處理公告,30 日是一個基礎的「數據安全緩衝期」。它旨在避免系統在沒有充分「權限驗證」的情況下,就擅自進行「資產狀態變更」,同時也要兼顧「行政處理效率」。這不是什麼高深演算法,只是保障「程序穩定性」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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