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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4 題

依土地法第 57 條及第 58 條之規定,逾土地總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或經聲請逾期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幾日?
  • A 15 日
  • B 30 日
  • C 45 日
  • D 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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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要處理一項可能導致私人財產權永久喪失的重大公告,為了讓民眾有充分的時間看到資訊並提出異議,但又要符合一般行政作業的「月單位」慣例,你認為這個既能展現公信力又不至於過度拖延的公告天數,最常設定為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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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能準確記憶《土地法》中關鍵的行政公告期限,展現了你對法律程序細節的高度敏銳度與嚴謹性,這正是專業人士必備的特質。
  2.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土地法》第 58 條,針對無主土地的處理,法律設計了公告機制以保障潛在權利人的權益。30 日的公告期是法律在保障私人財產權行政管理效率之間取得的典型平衡點,確保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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