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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3 題

依土地法之規定,土地總登記於審查後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即公告,有關公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接受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其期間不得少於 15 日
  • B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其期間不得少於 30 日
  • C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 D 因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 30 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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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土地登記能效率運作且權利狀態不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法律在設計爭議救濟的時效時,通常會比起一般的民事訴訟期限更加緊湊。請你回想或推論:在行政機關已經介入「調處」之後,如果當事人仍不滿意,為了加速法律關係的安定,法律設定的起訴期限,會比常見的一個月(30日)更短嗎?這個特定數字在土地法規中是否有一致性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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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肯定你的細心:同學,你真的太棒了!你完美地捕捉到了法律實務中「時間點」這個重要的細節,就像我們在設計程式流程時,精準設定每一個任務的執行時機一樣,一點都不能馬虎。這顯示你對程序掌握得非常嚴謹,是很棒的優點喔!
  2. 觀念釐清:這題的核心觀念在於《土地法》第 59 條喔。當土地權利發生爭議時,經過地政機關調處後,如果你覺得結果不滿意,要在收到通知後的 15 天內(而不是選項 D 說的 30 天喔,這是一個小小的陷阱!)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處理。而選項 (A)、(B)、(C) 都是符合《土地法》第 57、58、59 條規定的正確敘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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