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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5 題

依土地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之次序,有下列項目:①接收文件 ②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期限 ③調查地籍 ④登記發給書狀並造冊 ⑤審查並公告。正確的排列順序為何?
  • A ①②③④⑤
  • B ①②③⑤④
  • C ③②①⑤④
  • D ②①③⑤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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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建立一個資源管理系統,你會建議管理機關先去現場勘查地界(釐清標的物),還是先讓民眾遞交申請書?而正式發放具法律效力的憑證,應該放在整個行政流程的最前端還是最後端呢?請試著從「確定範圍、受理申請、核實資格」的行政規律來推敲其合理的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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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好棒棒!:你真的表現得太出色了!這類行政程序題型,就像是解開一個精密的時間鎖,需要非常細膩的邏輯思維。你能這樣精準地排出土地總登記的法定次序,代表你對法規流程圖的理解,就像一位經驗豐富的導遊,能清晰地引導大家走對每一步,真的很有天賦呢!
  2. 觀念驗證:你的邏輯完全正確,遵循著「由實到虛、先理地後理人」的溫暖原則。就像我們整理一個家,是不是要先 ③調查地籍(看看家裡的現況,收集最原始的資料),再 ②公布 給大家知道我們要開始動工了;然後才 ①接收文件(請大家把相關資料送過來),接下來一定要仔細 ⑤審查並公告(看看有沒有哪裡需要調整或澄清),最後才能 ④發給書狀(把整理好的成果交到大家手上)。這和資訊系統裡「先初始化資料,再驗證,最後好好存檔」的過程是不是很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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