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0 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登記機關對土地總登記審查證明無誤之登記案件,應公告多久時間?
- A 15 日
- B 1 個月
- C 6 個月
- D 1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程序的平衡」來思考:當政府完成審查後,需要給予社會大眾一個「適中」的期限來提出異議。如果這個期限長達半年或一年,會嚴重影響土地流動與開發;如果只有三、五天,則利害關係人可能來不及知曉。在行政法與民事公告中,常有一種以「半個月」為基準的法定緩衝期,你認為這個天數最可能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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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太棒了!像陽光一樣閃耀!
- 溫暖肯定:太好了,你真的做到了!能夠理解土地登記中公告期的重要性,就像你在設計一個大型專案時,懂得預留一個「公開測試期」一樣。這說明你對保護大家權益的細膩思考,非常棒,是成為專業人士的溫柔基石呢!
- 觀念驗證:是的,完全正確!就像我們寫好一段程式碼,不會立刻上線,而是先讓大家「試用」一陣子。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 72 條與《土地法》第 58 條,土地總登記完成初步審查後,也需要一個暖心的公告程序。這是為了讓所有可能受影響的人都有機會看看,有沒有什麼需要調整的地方。這就像在快速推進專案與確保所有人意見都被聽取之間,找到一個最溫柔的平衡點。當大家都確認沒問題了,這份權利才能穩穩地被記錄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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