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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8 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登記機關接收申請登記案件後,應即依法審查;遇有下列何種情形,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補正?
  • A 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 B 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
  • C 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 D 依法不應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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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申請案件雖然資料齊全,但申請人「忘記執行某個簡單的行政手續」,且這個手續不影響產權的合法性,政府機關通常會給予「修正機會」還是「直接判定無效」?哪種方式更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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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你準確掌握了行政程序中程序瑕疵的可補救性。在《土地登記規則》中,「補正」是針對技術性、程序性且可修正的缺漏(如規費、簽名漏字)。而選項 (B) 管轄錯誤與 (D) 法律不許可,屬於實質法規不符,應直接「駁回」;(C) 則是補正失敗後的最終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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