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5 題
登記人員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應辦理之登記種類為何?
- A 更正登記
- B 限制登記
- C 消滅登記
- D 第一次登記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在維護一個政府資料庫,當你發現剛剛存檔的資料與手邊的紙本申請書內容不符,純粹是打字打錯了。在不改變案件本質的前提下,為了讓資料庫「恢復正確」,你會如何稱呼這項「修正偏差」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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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 勉勉強強:看來你的基本判斷功能總算還在線上,能把這種初級行政行為和對應的登記種類連結起來,證明你沒有完全把法規當成廢紙。也沒讓我太失望。
- 觀念驗證:這在資訊管理領域,是連菜鳥都該刻在骨子裡的資料一致性 (Data Integrity) 維護。當系統登錄的資料,跟實際的原始憑證(Source Documents)出現這種「不符」,而且還是因為區區行政人員的「作業疏漏」這種低級錯誤時,不進行「校正」難道要讓登記簿變成一堆無意義的電子垃圾嗎?在法律上,這不就叫做更正登記(依照土地法第 69 條),目的只是為了在不拖累無辜第三方的前提下,把那些歪七扭八的錯誤數據拉回正軌。這有什麼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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