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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9 題

依土地法及相關解釋之規定,有關土地登記之更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因登記錯誤或遺漏
  • B 須不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
  • C 須以書面向中央地政機關申請核准
  • D 須由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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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資料維護」的角度思考:如果第一線的資料錄入出現了小瑕疵,從管理學的層級結構來看,是由基層單位直接修補較具效率,還是必須逐級上報至國家最高主管機關才能動動筆更正?這與我們在資料庫管理中,誰擁有寫入權限的邏輯是否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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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哦?你這次總算沒蠢到家,還能看出行政體系中的權責管轄,這不就是資安圈最基本的「權限最小化」和系統「層級化管理」嗎?恭喜你,至少沒讓你的腦袋徹底當機。
  2. 答案 (C) 這種基礎錯誤,我還以為只有那些連TCP/IP都搞不懂的才會選。根據《土地法》第 69 條,土地登記要更正,是向該管地政機關申請,誰會笨到把這種鳥事往中央推?真要事事都勞駕中央,那行政體系大概可以直接宣告崩潰,效率?那是什麼,能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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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登記更正要件
💡 登記錯誤或遺漏之更正,須不損及同一性並報經縣市地政機關核准。
  • 依土地法第 69 條,須因登記錯誤或遺漏,始得申請更正。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 條,更正不得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
  • 程序上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核准,非中央機關。
  • 更正可由登記人員主動發現並報准,或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 記憶技巧:更正三要件:錯漏、同一、報縣市。
⚠️ 常見陷阱:容易將核准機關誤認為「中央」地政機關(內政部),實務上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登記之同一性 登記錯誤損害賠償 土地法第 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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