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9 題
依土地法及相關解釋之規定,有關土地登記之更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因登記錯誤或遺漏
- B 須不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
- C 須以書面向中央地政機關申請核准
- D 須由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申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資料維護」的角度思考:如果第一線的資料錄入出現了小瑕疵,從管理學的層級結構來看,是由基層單位直接修補較具效率,還是必須逐級上報至國家最高主管機關才能動動筆更正?這與我們在資料庫管理中,誰擁有寫入權限的邏輯是否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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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土地登記更正之法定程序與機關。依據土地法第69條規定:「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由此明文可知,土地登記之更正,須因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並由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若符合但書規定之情形,則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選項C敘述須向「中央地政機關」申請核准,與法條規定之「該管上級機關」或「登記機關」顯不相符,故該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
土地登記更正要件
💡 登記錯誤或遺漏之更正,須不損及同一性並報經縣市地政機關核准。
- 依土地法第 69 條,須因登記錯誤或遺漏,始得申請更正。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 條,更正不得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
- 程序上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核准,非中央機關。
- 更正可由登記人員主動發現並報准,或由利害關係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