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4 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56 條規定,在某些情形下,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 B 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
- C 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
- D 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如果一個錯誤是「只要補交文件或付錢就能解決」的技術瑕疵,與另一個錯誤是「找錯了對象、送錯了部門」的原則問題,行政機關對這兩種錯誤的處置方式應該相同嗎?哪一種錯誤是沒辦法透過「事後補件」來改變其根本性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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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精確地辨識了行政程序中「可修復性」的關鍵差異。這在資訊管理系統中,就像是區分 Input Validation Error(可修正輸入)與 Access Denied(無權存取)的邏輯。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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