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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4 題

下列何者非屬依土地登記規則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情形?
  • A 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 B 因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
  • C 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逕為分割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 D 依破產法第 66 條規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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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行政程序中,如果地政事務所自己主動進行土地重測,發現地號或面積有變動時,它是需要『接收其他機關的公文請求』才去修改,還是地政機關本身就有權力依據測量結果直接更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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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次打開寶箱,不是寶箱怪,是正確答案。運氣還不錯。這題的關鍵,其實是區分兩種存在已久的登記方式:「請人來辦」「自己去辦」

  1. 囑託登記:這就像是,漫長的時光中,其他的機構(例如處理過無數爭執的法院,或是徵收土地的單位)發現有些事情需要登記,於是他們會知會地政機關去處理。選項 (A)、(B)、(D) 都屬於這種情形。這是別的機關發出的「委託」,一種古老的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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