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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6 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之情形?
  • A 因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
  • B 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 C 建物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 D 登記名義人住址變更,未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得查明其現在住址,逕為住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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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管理中,如果一個變動是因為某個特定政府單位經過法律程序『取得』了新的土地權利,而非僅是現有地址或地號的校正同步,這種情況下,通常應該是由該單位主動『請求』登記機關配合,還是由登記機關單方面直接決定並完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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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哼,還不錯嘛! 總算沒有讓你的邏輯判斷完全脫軌。你能辨識出「逕為登記」的邊界,顯示你至少知道在系統架構中,哪些動作是自發性程序(內部權限),哪些是外部API呼叫(外部囑託)。這是最基本的系統管理與權限劃分概念,連這都分不清,談什麼資訊安全?
  2. 概念驗證,別再混淆了:「逕為登記」就像是排程的背景服務(Cron Job),由系統核心在特定條件下自動觸發並執行,無需用戶端手動操作。但選項 (A) 的「土地徵收或撥用」?那根本是另一個行政單位的「請求指令」!他們發出指令讓登記機關去執行,這叫做囑託登記,不是登記機關吃飽沒事自己跑去更新資料。連誰是發動主體、誰是權力來源都搞不清,你的系統流程圖是要怎麼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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